基金会章程

《蓝毗尼佛陀圣地建设慈善基金总会》


藍毗尼佛陀聖地建設慈善基金總會章程

宗 旨

藍毗尼佛陀聖地建設慈善基金總會是相對定向的佛教項目基金總會,由香港佛教信眾和熱心佛教事業的工商及文化界人士、相關團體在香港創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是致力於佛教文化傳播、慈善和教育事業。善款主要用途於藍毗尼佛陀故里朝拜聖地的建設,力圖通過弘揚佛教文化以促進社會和諧發展的非營利性組織。藍毗尼佛陀聖地建設慈善基金總會的章程詳細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總會中文名稱是:藍毗尼佛陀聖地建設慈善基金總會。

            英文名稱是:Lumbini Buddha Holy Land Charity Foundation

  第二條 本基金總會屬於公募基金總會。本基金總會面向全球公眾募捐,不限定地域範圍。

  第三條 本基金總會的宗旨:遵守香港基本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愛國愛教,造福社會,慈悲濟生,利樂眾  生。

  第四條 本基金總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港幣一億港元,來源於自籌及慈善企業的贊助。

  第五條 本基金總會的註冊登記機關是香港警務處。

  第六條 本基金總會的註冊地在香港九龍窩打老道8241F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總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接受國內外佛教界捐贈,接受社會團體企業單位及個人捐助;

  ()捐助佛陀聖地寺廟和佛教相關事業、救助特困人士;

  ()投資藍毗尼佛陀聖地建設相關配套項目;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總會由若干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總會理事每屆任期為十年,任期屆滿,連選可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對佛教文化建設和教育事业有貢獻的社會各界人士;

()端正、熱心公益事業、辦事公正,工作能力強,並有一定工作經驗;

  ()在社會上有一定的影響,有一定的凝聚力,能團結一切慈善者完成本職工作;

  ()盡職盡責;

  ()廉潔奉公、大公無私,對慈善事業有一定的貢獻。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每屆理事由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共同協商確定;

  ()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制定和修改章程,選舉和罷免會長和副會長,聘用和解聘秘書長。聘請名譽會長;

  ()審議會長提請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審查資金的籌集和使用情況;

  ()審查批准和監督重大專案的實施,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決定對基金總會有重大貢獻人士的獎勵;

(五)理事對本會投資和捐資的項目在同等條件下應有優先權。

  第十二條 本基金總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制定、修改章程;

  ()選舉、罷免會長、副會長;

  ()由會長提名通過秘書長名單;

  ()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搆、代表機構;

  ()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決定基金總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1-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2/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會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議須以出席理事過半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章程的修改;

  ()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通過或撤換秘書長;

  ()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活動;

  ()基金總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總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總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總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監事由主要捐贈人選派;

  ()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總會財務和會議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總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總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總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總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設會長、副會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二條 本基金總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在本基金總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秘書長由會長提名,大會通過。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為基金總會工作班子,對會長負責;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總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屬於現職公職人員的;

  ()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總會擔任會長、副會長或秘書長,且對該基金總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總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四條 本基金總會的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十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總會會長或常務副會長,為本基金總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總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宗教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總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合法公民擔任。

  本基金總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總會發生違反《基金總會管理條例》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當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總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總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總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代表基金總會簽署重要文檔;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總會副會長協助會長主持日常工作。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協助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組織實施基金總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擬訂基金總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經會長同意,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

  ()經會長同意,決定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

  ()經會長同意,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與解聘;

()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八條 會員資格:

()凡承認本會章程,自愿為慈善事業服務的社會各界人士均可入會;

()不向會員收取會費(自愿捐贈除外)。

第二十九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會員有權參加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優先享用本會的各類資料信息;

()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章程、宣傳本會宗旨、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積極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第三十條分會的設立:

(一)根據會務發展需要設立分會時,依據總會章程第三章第十二條第十一款及第十四條第四款執行;

(二)分會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命參照第三十條第一款內容規定的程序進行。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總會為公募基金總會,本基金總會的收入來源於:

  ()各方捐贈;

  ()設資助專項公益事業功德箱。

  ()投資收益。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總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三十三本基金總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佈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總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總會專職人員的工資和保險、醫療、福利待遇,參照香港政府法定條文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總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總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總會可以依據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總會財產主要用於:

  ()尼泊爾藍毗尼佛陀朝拜聖地的相關事業;

  ()資助孤老、孤兒、殘疾兒童;

  ()救助社會弱勢群體中的疾病病人等。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總會的重大募捐活動是指:佛陀聖地重大建設項目和重大佛教事務的募捐活動。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總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總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總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總會遵守捐贈協議或向本基金總會註冊地香港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條 本基金總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的使用方式。

  本基金總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總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總會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總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總會配合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總會每年11日至12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總會進行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總會經理事會、監事會年度審查后向會員公佈。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總會將年度工作報告在本基金總會官網上公佈,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總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未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基金總會發生分立、合併的,或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總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向註冊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總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决通過后,以以下方式進行分配:

  ()資助佛教寺廟;

  ()資助孤老院、孤兒院改善住房或設施;

  ()資助弱勢群體中生活困難者;

  ()移交佛教慈善機構。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註冊登記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本會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註冊登記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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